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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于某因车祸身故迅速获赔

2006年11月9日被保险人于某某乘车时发生车祸身故,2007年1月22日身故受益人委托我公司业务员于运生、孙秋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索赔申请。经审核2003年9月26日投保人于某某为其子投保我公司《阳光灿烂少儿两全保险》5000元,2004年7月15日被保险人于某某为自己投保我公司《健宁还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》5万元,2006年10月25日被保险人于某某为自己投保我公司《多保通吉祥卡》一份,趸缴保费100元,人身意外伤害保额10万元,受益人法定,保险合同有效。

 

经调查核实2006年11月9日0时35分被保险人于某某乘车时于海淀区马连洼北路肖家河19号电线杆东发生车祸,致被保险人于某某当场身故,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,被保险人为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;经生物物证鉴定送检车内副驾驶气囊血迹DNA分型于于某某血样DNA分型一致;经毒物检验鉴定被保险人出险时静脉血乙醇含量为85.6毫克/100毫升,所乘坐机动车驾驶员杨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74.8毫克/100毫升,海淀交通支队认定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,我公司客户无责任。

 

在审核被保险人于保单有效期内因意外身故情况属实的情况下,经办人员2007年1月25日将案件整理上报,建议给付受益人身故保险金15万元,并豁免《阳光灿烂少儿两全保险》保险费21070元,并上报总公司,总公司在第一时间批复通过,将客户的理赔申请顺利结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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